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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的重要性持續增加
隨著全球企業日益重視綠色轉型、商業倫理和報告透明度,各企業需要持續作出轉變來達致可持續性的目標。各國政府正實施更嚴謹的氣候披露守則及更嚴格的環境法規。本通訊將介紹《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簡稱“聯交所”) 關於環境、社會及管治的諮詢總結更新》,以及《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兩個主題。
聯交所關於環境、社會及管治的諮詢總結更新
最近聯交所於2024年4月19日發佈了有關加強氣候相關披露的諮詢總結和實施指引,並新增附錄C2-《ESG守則》(D部分)。此舉標誌著聯交所經過一年來的廣泛諮詢之後已得出結論, 展示其致力於與國際可持續標準保持一致的決心。聯交所最新發佈的新氣候規定預計將分階段從2025年報告年度起實施,新規定將採用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的氣候標準,使香港上市發行人能夠在氣候標準方面站在亞洲的領先位置,並促進全球可持續資訊披露的一致性。
新氣候規定生效日期
新氣候相關披露要求採取分階段方法實施, 詳情如下:
新氣候規定生效日期 | ||
範圍 1 和範圍 2 溫室氣體排放披露 | 範圍 1 和範圍 2 溫室氣 | |
大型股發行人(即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發行人) | 強制披露 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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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發行人(大型股發行人除外) | 「不遵守就解釋」 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
GEM發行人 | 自願披露 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新氣候相關披露摘要
新氣候規定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S2號—氣候相關披露》(IFRS S2)為基礎,同時採納了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工作小組(TCFD)提出的四個核心支柱, 當中較重要的更新內容摘要如下:
核心支柱 | 最終規定 |
管治 | 披露上市發行人管治機構中的組織架構,強調在整體業務策略中如何整合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 披露上市發行人管治機構在監督和監察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積極作用, 以及管理層參與管治流程結果,包括其對管治機構進行有效監督的責任、監控和管理 |
策略 | 對財務的影響 披露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可能在財務方面合理地影響上市發行人的氣候相關之風險和機遇,包括現金流、融資管道及資本成本 披露相關氣候風險及機遇對上市發行人當前及預期之財務影響和表現的定性及定量資料 氣候韌性 透過考慮氣候情境分析的結果、已識別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以及當前的發展和不確定性,披露上市發行人的策略和業務模式的韌性 |
風險管理 | 披露上市發行人於識別、監察和優先排序氣候相關風險的流程和相關政策 披露上述流程和相關政策是如何融入上市發行人的整體風險管理流程,以及其融入的程度 |
指標及目標 | 內部碳定價 披露上市發行人用於評估其溫室氣體排放成本的每公噸溫室氣體排放量定價 (或適當的否定聲明) 溫室氣體排放 -範圍三其他間接排放 披露上市發行人價值鏈中,產生的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不包括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包括上游排放和下游排放。了解企業的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對評估企業過渡至低碳經濟的計劃而言至關重要 |
我們對上市發行人的建議:
上市發行人應及早開始準備應對內部碳定價、氣候變化相關情景分析以及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披露等新增要求所帶來的挑戰。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和高階管理層有必要具備額外的技能和能力,以滿足新氣候相關資訊披露的要求。
核心支柱 | 潛在挑戰 |
管治 | 缺乏勝任能力 上市發行人現有的管治機構的架構可能缺乏適當的技能和能力用以有效監督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策略。管治機構或個人需投入更多時間管理環境、社會及管治事務。 此外,加強管治信息披露雖然可以提高報告在各方面的透明度,但同時亦可能增加上市發行人在準備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時所花費的時間,採用新規定的第一年影響將尤其明顯。 |
策略 | 選擇氣候情景分析的困難 上市發行人在選擇氣候情境來源時,需考慮多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其所屬行業、待評估風險類型、業務所在司法權區及確定的時間範圍等。由於在制定策略時並沒有通用的方法,因此上市發行人在選擇情境來源時應綜合評估多個來源,以了解每種氣候情境的特徵,並根據自身情況挑選最匹配的氣候情景進行分析。 |
風險管理 | 將氣候情景風險分析結果納入披露的困難 由於此新規定屬於新增的要求,因此在將氣候情景風險分析納入披露時,上市發行人可能面臨挑戰。例如上市發行人往往不熟悉其企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包括定性敘事與定量建模/模擬方法。上市發行人之知識或能力不足可能限制其有效使用適當系統進行此領域披露。 |
指標及目標 | 識別和資料收集的困難 上市發行人在識別和收集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十五個類別資料時可能面臨困難,並且對供應商的了解及溫室氣體清單和核算方面的經驗貧乏。 |
《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
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第一階段自2024年4月22日起已正式生效,同時提供六個月的過渡期,而第二階段管制的實施時間將取決於有關種類的非塑膠或可重用替代品的普及性和可負擔性,暫定為2025年。
管制即棄膠餐具
此修訂條例管制在餐飲處使用即棄膠餐具。管制將分兩個階段實施。
即棄膠餐具種類 |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發泡膠餐具、飲管、攪拌棒、進食用具(叉、刀、匙)、碟 | 一.禁止銷售予最終消費者 二.禁止在餐飲處所向堂食和外賣顧客提供 | |
杯 | 禁止在餐飲處所向堂食顧客提供 | 一. 禁止銷售予最終消費者
二.禁止在餐飲處所向堂食和外賣顧客提供 |
杯蓋 | ||
食物容器 | ||
食物容器蓋 |
管制其他塑膠產品
此修訂條例亦管制一系列即棄塑膠產品的製造、銷售和供應,同樣分兩個階段實施。各類塑膠產品的分階段管制表列如下:
管制措施 | 即棄塑膠產品 | |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
禁止銷售和免費供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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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免費供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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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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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看法:
在六個月的過渡期,企業需要把握時間適應政策變化。我們支持政府這一政策轉變, 將其視為減少塑膠使用,邁向無塑文化的重要里程碑,從而長遠保護地球及其寶貴資源。